Page 70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70
與談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士哲檢察官
大家好,在與談開始之前,我想要從跟撒可努小隊長道歉這件事情,來做我與談的切入點。
為什麼這麼說呢,檢察官的立場在這個議題上面,尤其在座各位會來參加這個會議應該是對於原
住民獵槍的持有跟開放這件事情上有很大的關注點,那基本上應該也是傾向開放的立場居多,那
為什麼剛才說到要跟撒可努小隊長道歉,是因為檢察官我們的工作,尤其我本人就是那個代表國
家訴罪你親朋好友的那個 Whistleblower,就是吹哨人。那更具體一點講,這個在去年度最高法
院的判決當中,被討論最多最廣泛的,我想 102 台上 5093 號這個判決,大概是可以登上這個點
閱率最高的前幾名,那本人非常榮幸的剛好是這個判決第一審公訴檢察官,也就是在那個形式上
看起來就是要追殺原住民的那個檢察官。
但是我覺得我必須要在這裡喊冤一下,因為事情的發展不是像表面上的那個樣子,所以我
今天在這邊,因為案件已經結束所以應該沒有洩密的問題。這個案件其實是這樣子的,坦白講當
時我分發到屏東地檢署不過才剛兩年,當時在公訴庭擔任檢察官,那這個案件只不過是每年屏東
地檢署處理的數十件原住民獵槍的其中一件,坦白講這個案件到判決確定之後,我對那把獵槍到
底長什麼樣子沒有什麼印象,我非常努力的回想,但我想不起來。那這就表示說,這把獵槍其實
如果以屏東轄區排灣族的原住民所使用的獵槍型態來看,其實一點都不特別,也就是說沒有火力
特別強大的問題,那這個案件當時是怎麼樣起始的呢?當時的受命法官是我的同期同學,也就是
李謀榮法官,那李謀榮法官基本上他是一個非常聰明而且非常熱血的法官。再加上莊鎮遠庭長,
也就是這個合議庭的庭長也是更熱血的一個庭長,有一次就是因為我們院檢關係是滿不錯的,那
對於我們處理過這麼多的原住民獵槍案件,其實我們大家都有同樣的疑問,警方不斷移送、檢方
不斷的起訴、法官努力的判,判到最後其實大家都覺得怪,為什麼每一把獵槍看起來其實都非常
的粗糙,然後看起來火力也不大。那警方判斷的方式很簡單,只要用喜得釘的、後面有開洞的通
通移送。檢察官起訴的標準也很簡單,只要警方移送進來,後面有開洞、用喜得釘的通通起訴。
法院大概就照判。
所以有一次我們幾個,我跟受命法官還有合議庭庭長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就
想到說,是不是我們找一個判決來嘗試看看能不能除罪化。那以檢察官的立場來跟法官討論做一
個無罪判決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所以說我今天在這邊的地位實在是非常的尷尬,但是我完全同意
之前許教授以及各界先進還有像原住民朋友們對這個議題的關心。時代在進步,獵槍開放與時俱
進,這絕對是必要的,本人也認同這樣子的見解。所以我覺得合議庭既然有這個方向也願意往這
個方向處理的話,我身為公訴檢察官我當然應該要覺得說,雖然國家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法律
在我的想法當中這種社會科學的東西不是一成不變的答案,他沒有絕對的標準在,完全是可以辯
證的。在這個時間點,在這個當下,如果多數人同意這樣一個規定是好的規定的話,那這個規定
就絕對是最適合的規定。所以在數百年前的規定是適合的,不見得要沿用到現在,基於這樣的觀
點,所以我認同一點看法。那當時合議庭只有要求我一件事就是有關這個案件判決無罪之後,麻
煩拜託你一定要上訴,其實如果按照這個人格跟思想要一致來看我應該是不要上訴,但是不要上
訴其實這個美意反而會打壞,為什麼?因為一審判決確定的話,屏東地方法院的無罪法院基本上
對其他法院是不太會有什麼拘束效力,尤其偏遠地區的判決見解更是不足採,我想實務見解大家
都知道有這樣一個情形,於是乎這個案件後來就這樣夯不啷噹的上去了。
中間後面當然我也轉到偵查組去了,所以後面也沒有再繼續去追蹤這個判決到底後來發生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