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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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情,直到去年底這個判決公布之後,我當時也沒有回想到原來這個事情就是原先這個案件
的連結,直到看到那個案件然後去回溯、去查才發現說,哇原來這個案件我有參與到中間的接棒,
突然感到備及榮幸、與有榮焉。那看完之後其實也百感交集,因為接下來最高法院的判決 102
年台上 5093 號判決其實也打開了一個潘朵拉的盒子。對院方法官來講,檢察官如果不起訴的話,
他們可能就碰不到了,那對於檢察官來講,我們必須站在執法第一線,我們必須處理的是最高法
院推翻了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當中關於前膛槍的限制之後,接下來院檢到底要怎麼去處
理這個事情。尤其檢察官現在第一關就是在面對移送進來之後,我們是第一個負責把關的人,我
們要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任何一個案件檢察官都必須要負起絕對的責任,我今天不起訴我要講
出不起訴的理由,我今天起訴我必須要說服院方。那在這個辦法公布之後,在這個辦法完全被推
翻之後,接下來移送進來的話我們檢察官到底要怎麼樣去處理這個,那個標準到底在哪裡,我們
要怎麼樣去拿捏起訴跟不起訴的標準,坦白講我現在腦筋當中完全一片空白。
為了今天的與談,我這兩天大概去蒐集了一下院檢的實務見解,其實從最高法院這的判決
公布之後,幾乎像本署就沒有再移送這個槍砲彈藥的案件進來,所以暫時應該是屬於一個真空的
狀態,但是不代表未來不會出現這種狀況。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說因為這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
管理辦法,包含警政署在最高法院這個判決今年六月的時候,這個許可管理辦法就自製獵槍的定
義,他有做了一個第二條的修正,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一下。這個條文真的非常重要,因為
這個條文簡單講警政署做兩個修正,第一個開放喜得釘做為工業用底火,這是合法的;第二個他
另外又規範了獵槍的槍管長度必須在 96.5 公分以上,那就開放喜得釘的部分,我約略了解一下
以我自己的經驗,大概他條文上指的是開放喜得釘,並沒有說開放後膛槍。但是據我自己對獵槍
的理解跟我實務上碰到的狀況,似乎是只要用到喜得釘的,幾乎都是屬於後膛槍的形式,那是不
是也可以這麼說,警政署就後膛槍這個部分其實是有去配合最高法院的見解,而去對於開放後膛
槍這樣的一個想法,那至於對於槍管的長度的限制他有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是 96.5 公分。
那現在問題就來了,最高法院之前已經告訴你說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只增加母法
所沒有的限制,所以這樣做的話,這個管理辦法根本已經逾越母法,不應該被採用。警政署現在
又對槍管的部分做了一個長度上的限制,那如果以後警察移送一支槍管只有 80 公分的獵槍進來
的時候,檢察官該怎麼處理,我實在不曉得,到底是按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部分起
訴呢,我想之後會有一番論證在這邊。那我想在座這邊應該都相信,這個議題之所以會置之意冷,
說真的責由司法機關。所謂司法機關是包含檢察機關跟院方來處理這個議題其實是不盡公允,因
為司法機關是有所謂不作為的特性在那邊,要我們去創造法律的見解,這個基本在概念上有個錯
誤,這個問題實際上我想所有人應該都可以討論出一個結論。原則上應該交由行政跟立法單位來
解決這個問題。
那牽涉到剛剛許教授所提到的創造性結論就是說關於開放自製槍枝的部分,剛開始我看到
這個結論、聽到這個結論的時候其實是頭皮發麻。因為實務界的人是比較保守,腦袋比較僵化,
想說自製獵槍都不可以開放了還開放制式獵槍,哇塞天啊這怎麼辦?但仔細想想之後我發現許教
授講的是有道理的,更造就我進一步衍生的思考是說,是不是乾脆由國家、由兵工廠然後來做制
式獵槍的方式,用租賃的方式然後來交由原住民同胞來使用,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向。當然這
樣方向是不是會侵害到原住民同胞們自製獵槍的樂趣,這個是不是另外一個考核的重點,這個是
我是提出來給大家討論一下,那時間不夠了我就暫時到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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