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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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三 自製獵槍驅趕小鳥
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19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日常生活之用、驅趕小鳥
壹、案例事實
全○忠為原住民,其明知可發射金屬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
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 102 年 6 月初某日,在南投縣○○鄉○○村
山區某處,拾獲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為○○○○○
號)後,竟將之攜回其南投縣○○鄉○○村○○巷○○號之住處藏放,
並供作平時種植葡萄趕鳥使用,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於 102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 時 40 分許,全○忠因另案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到庭作證,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上址拘提時,適全○忠在上
址旁空地試射上開土造長槍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土造長槍 1
枝。
貳、訴訟結果
全○忠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為○○○○
○號)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