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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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嗣再

              經修正增列行政罰上下限規定。稽之前者修正立法理由,原住民使用獵
              槍應「供作生活上及文化上之工具使用」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所謂「原住民製造、運輸或持有供作
              生活工具之用之自製獵槍」,自應以原住民本諸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

              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而以傳統方式所
              製造、運輸或持有之自製簡易獵槍,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字第 5771 號判決參照)。若與原住民之生活無關,而非供為生活上
              所需要之工具,自無該條之適用,仍應適用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論罪
              科刑。現今,雖因社會整體發展急遽變遷,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亦隨之改

              變,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規定之限制,而難期其仍專以狩獵維
              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基於維護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
              之考量,是本條項「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解釋,固可因應生活型態之
              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之
              獵槍,即應認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

              活主要內容者為限,然如溢出此範圍而使用自製獵槍,自不在此限。準
              此,被告為布農族原住民,固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查,惟其所拾獲而持有之土造長槍 1 枝,係作為驅趕小鳥之用,以
              免小鳥啄食其所種植之葡萄,然防免小鳥啄食農作物之方式甚多,如搭
              建網室、以線香定時燃放鞭炮或置立假(稻草)人等,被告竟以土造長

              槍驅趕小鳥,除不符時間、經濟成本外,亦與一般農民驅趕小鳥方式迥
              異,難認為其生活所需,亦與其傳統習俗、文化或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
              成之特殊習慣不符,自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
              稱之「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無該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至明。

              陸、評析


                  本案爭點有二,第一點是拾獲之土製獵槍是否可以主張《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除罪事由?第二

              點則是原住民被告實際用途,在於使用獵槍驅趕小鳥,以避免其啄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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