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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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五  偶然持槍打獵案


                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打獵、職業



              壹、案例事實

                  甲為泰雅族山地原住民,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

              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竟於民國 99 年間退伍後某日,基於持有可發射
              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之犯意,而取得其父高○發所贈可發射金屬具有
              殺傷力之土造獵槍(槍枝管制編號○○○○○)一枝後,將扣案土造獵
              槍置放其位於宜蘭縣南澳鄉○○路○號住處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其因
              完成○○神學院研究所之畢業論文「泰雅族狩獵文化的神學反省」而擬
              至宜蘭縣南澳鄉山區進行舊部落田野調查,遂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邀約

              同學王○銘及友人白○龍備妥三日所需之糧食及物資準備一同入山,甲
              亦攜帶扣案土造獵槍、鋼珠及喜得釘底火防身後,由甲之舅賴○勇駕車
              搭載其等三人至宜蘭縣南澳鄉○○村○○溪某處再由其等三人自行徒步
              入山。惟入山第二日因糧食不足,甲即持扣案土造獵槍、鋼珠及喜得釘

              底火自行前往狩獵,明知臺灣野山羊(即臺灣長鬃山羊)業經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為(二級)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山羌亦經農委會公告為(三級)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且
              均無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情形,竟基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
              之犯意且未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而逕於同年月 24 日 16 時許,在宜

              蘭縣南澳鄉山區某處持扣案土造獵槍裝填扣案之鋼珠及喜得釘底火射擊
              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野山羊一隻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山羌一隻,並均使之喪失活動能力後,予以宰殺、食用。嗣甲完成舊部
              落田野調查及拍照工作而於同年月 25 日 17 時 30 分許,搭乘其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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