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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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分之認定,純粹以父系身分作為認定基礎,因此使得本案被告無從構成
原住民身分,故實務上屢生爭議,本案法院也依循實務上常見見解,認
為只能依據形式上法律規定來判定被告有無原住民身分,進而決定被告
得否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除罪規定。基此,法院認為被告
因欠缺形式上原住民身分,故無法適用除罪規定,僅得考量其長期本於
原住民族文化的生活特性而給予減輕刑責的特別優惠。
對於以上見解,本文則有不同意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除罪規定,旨在讓原住民實踐其固有的文化生活,重點並
非在於形式法律的原住民身分關係,而是被告透過其槍枝的使用行為,
實踐了國家應予尊重的原住民族文化,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憲法
增修時所強調,而事後訂定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
建立於以上的理解,本文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第 1 項的「原住民」,不應該從法律的形式規定予以解讀,毋寧應該考
量被告本身的實質參與功能,只要被告具一定程度的母系原住民身分,
而且事實上其行為與原住民族的文化生活有關,原則上應該肯認被告得
適用上開規定,本於原住民身分特點而得適用此一規定排除刑事責任。
以本案為例,法院於調查事實後指出:「被告之母親、外祖父雖均
具原住民身分,被告因法律規定未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被告自外祖父
處取得上開槍枝係作為狩獵目的之用」,此項事實已然相當程度揭明,
被告雖然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但是似乎長期與原住民身分
之母系親屬有相當程度互動,取得槍枝也是外組父所給予,即使不具有
形式身分,法院亦應考量被告的實質原住民身分,而優先考慮讓被告適
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除罪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20 條第 1 項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