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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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鋼珠十顆及喜得釘底火九顆等獵具,則應依野保法第 52 條

              第 1 項,在主文第二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陸、評析


                  本案所涉及之爭點有三: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持有土造槍枝,並於山中從事研究活動,
                    而因食物不足使用槍枝,該行為得否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規定而排除刑事責任?
                二、倘若該原住民身分得用以阻卻持有槍械的刑責,那麼進一步得否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
                    規定,排除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之刑責?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得否計入得否計入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除罪事由
                    所及?

                  就第一項爭點而論,主要的疑義是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解釋,雖然實務上有若干較為保守的看法,始
              終認為應該將「生活」所用侷限於「經濟生活」,但目前較多學說主張
              的解釋方向,已經轉向以文化活動為中心的綜合評價,亦即應該考慮被
              告整體行為的目的、手段、週邊環境而作成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告具
              有原住民身分,而於山林中從事學術研究,其學術研究的議題同時為原

              住民之狩獵,被告亦在山林活動過程中,攜帶土造槍枝。被告雖然實施
              的不是傳統祭儀,但從被告活動的整體目的以觀,仍然應該肯定被告確
              實有其文化生活的側面,就此爭議而言,法院似應採取較為有利原住民
              被告的見解為宜。

                  就第二項爭點,本案被告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的理由,在於其「因
              糧食匱乏始持以捕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食用果腹」,此項理由得否符合野
              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的規定,即有疑
              慮。本案法院對於被告相關行為,似乎認為與文化、祭儀無關,僅在最
              後作為量刑上減輕應負刑責的考量因素而已。然對法院此項見解,本文

              則有不同意見,與前述的槍砲條例相同,法院對於被告活動似乎採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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