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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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六 繼受槍械與制式散彈
案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280 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原上訴字第 17 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61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關鍵詞 拾獲槍械
壹、案例事實
王○祿為布農族之原住民,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無故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之
犯意,於民國 102 年 7 月間某日,在臺東縣○○鄉○○村○○部落往第
1 林班地河床上某處,拾獲不詳姓名之人所遺失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號,含瞄準鏡 1 具及子彈 5 發),且明知
為他人所遺失之物,基於侵占之犯意,而非法持有之。
王○祿明知臺灣野山羊[臺灣長鬃山羊,學名:Capricornisswinhoei
(Synonym:Naemorhedus swinhoei),下稱長鬃山羊]及山羌(學名:
Muntiacusreevesi),均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列為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非因其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
學術研究、教育目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獵捕,而長鬃
山羊及山羌族群量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為供其家人食用,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亦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即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
動物之犯意聯絡,於 102 年 8 月 24 日晚上 10 時 30 分許,攜帶上開具
殺傷力之土造長槍(含瞄準鏡)1 支及番刀 1 把,前往臺東縣○○鄉○
○村境內之農委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關山工作站(下稱臺東林管處
關山工作站)第 3 林班地,在臺東縣○○鄉○○部落的第 3 林班地,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