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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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該條據為被告有利認定之餘地。按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瀕臨絕種、珍

              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 條第 1 項
              定有 明文 。查 長鬃 山羊 [ 學名: Capricornisswinhoei ( Synonym: :
              Naemorhedusswinhoei)]及山羌(學名:Muntiacusreevesi),業經農委會
              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有臺東林管處 103 年 7 月 17 日東授關育字

              ○○○○○號函及其附件修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節錄乙份在卷可
              稽。而依目前一般研究調查報告中,並無長鬃山羊及山羌之族群量逾越
              環境容許量之紀錄,且每年查獲違法獵捕的案件數未見大幅減少,故未
              將長鬃山羊及山羌公告為可利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種類。是被告獵捕山
              羌及長鬃山羊各 1 隻,顯非《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例

              外可容許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之行為。又原住民族向來即有狩獵之
              習慣,在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發達之年代,狩獵係原住民族獲取食
              物來源之管道,時至今日,國民經濟生活已普遍提升,保育之觀念亦漸
              受重視,客觀環境之改變,已甚少有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者,隨著保育
              觀念之抬頭,野生動物之保護亦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基於維護物種之多

              樣性及自然生態之平衡,我國亦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以資規範。是
              以,當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我實現而實施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
              地與保育野生動物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值衝突,如何調和、取捨即應
              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擇。86 年 7 月 18 日《憲法增修條文》
              增訂第 10 條第 9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

              言及文化」、第 10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
              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
              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確認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以促進文
              化多元之價值,並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嗣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

              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乃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促進原住民
              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其中第 19 條明定:「原住民得
              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
              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
              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依其文義觀之,亦指原住民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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