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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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即可獵捕野生動

              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一般類野生動物,然該法文同時揭示「依法
              從事」,所依之法,除《原住民族基本法》外,自應包括《野生動物保
              育法》。且查,93 年 2 月 4 日修正前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原規
              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
              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一至四款省略)五、臺
              灣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而有獵捕、宰殺或
              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第六款省略)」。明白宣示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
              保存價值,優先於野生動物保育之物種多樣性;並於 93 年新增《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
              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
              (指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限制)、第 18 條第 1 項(指獵捕保育類野生
              動物之限制)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指獵捕方式之禁止)規定之限
              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

              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再
              者,立法者為實踐憲法對多元文化之尊重,要求國家機關應積極維護原
              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發展,除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落實並保障原住
              民族之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外,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等之採

              集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森林法第 15 條),及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為之
              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均予以除罪化,
              更可說明立法者就生物多樣性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障間,已於衡平
              後作出相對之界線與範圍,而以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為主軸。故《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應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為
              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之除罪化規定。惟按傳統文化,係指存在於原住民
              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
              倫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原住民族基於
              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2 條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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