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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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二 自製獵槍用打釘槍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日常生活之用、釘槍用空包彈
壹、案例事實
李○楠(原住民)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
有,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先於民國 97 年間
某日,在新竹縣尖石鄉,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具原住民身分之成年
人,以新臺幣(下同)1 萬餘元之價格購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
之土造長槍,並將之置放於其時所經營之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號之「○○樂器行」而持有,嗣李○楠於 101 年 7 月間將「○○樂器
行」轉讓予傅○君(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仍未將上開土造長
槍取走,經警於 102 年 2 月 1 日至「○○樂器行」內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該土造長槍 1 枝,因而查悉上情。
貳、訴訟結果
宣告緩刑 5 年,沒收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枝。
參、當事人主張
被告購買扣案之土造長槍,依一般人認知係屬獵槍,且被告購買係
為日後回歸山林用以維持生活之用,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不罰之原住民「自製獵槍」,且被告本身為原住民,自小見習家中長輩
於山林中持槍獵捕動物,不知持有獵槍有何違法之處,應認被告持有扣
案槍枝,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刑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