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131

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二  自製獵槍用打釘槍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日常生活之用、釘槍用空包彈



              壹、案例事實

                  李○楠(原住民)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
              有,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先於民國 97 年間
              某日,在新竹縣尖石鄉,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具原住民身分之成年
              人,以新臺幣(下同)1 萬餘元之價格購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
              之土造長槍,並將之置放於其時所經營之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號之「○○樂器行」而持有,嗣李○楠於 101 年 7 月間將「○○樂器

              行」轉讓予傅○君(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仍未將上開土造長
              槍取走,經警於 102 年 2 月 1 日至「○○樂器行」內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該土造長槍 1 枝,因而查悉上情。

              貳、訴訟結果


                  宣告緩刑 5 年,沒收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枝。

              參、當事人主張


                  被告購買扣案之土造長槍,依一般人認知係屬獵槍,且被告購買係
              為日後回歸山林用以維持生活之用,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不罰之原住民「自製獵槍」,且被告本身為原住民,自小見習家中長輩

              於山林中持槍獵捕動物,不知持有獵槍有何違法之處,應認被告持有扣
              案槍枝,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刑罰之處罰。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