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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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九 燒木取火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95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森林法》等罪
關鍵詞 相思木、取火
壹、案例事實
蔡○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民國 102 年度簡
字第 6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 102 年 7 月 30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未警惕,於 102 年 11 月 20 日 16 時許,與孫○南(另經原
審判處有罪確定)共乘未懸掛車牌之吉普車(不知情之孫○帆所有),
抵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下稱屏東林管處)管理
之荖濃溪事業區第 60 林班地國有林(下稱 60 林班地)之河床處時,因
見該處置有遭他人裁切成塊之森林主產物即肖楠木,明知該肖楠木係屬
國有,管理機關為屏東林管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竊取國有
林之森林主產物,竟與孫○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結夥二
人以上,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共同將肖楠木
4 塊【合計材積約 0.47 立方公尺,山價新臺幣(下同)32,431 元】搬運
至上開吉普車,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屏東林管處六龜工作站人員在附
近進行山溪魚類調查,發現上情,立即拍照、攝影存證,且將攝得影像
提供警方追查,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殘存之肖楠木 2 塊(原為 1
塊,裁切成 2 塊。已交由屏東林管處六龜工作站保管)。
貳、訴訟結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原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蔡○宏共同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款之竊取森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