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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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祭儀緣故才去狩獵,實際上是將狩獵置於祭儀的下位,強調狩獵的工具

              性格,不過是以主流社會功利角度出發去解釋原住民族文化。事實上,
              主流族群在接受現代化的同時,拋棄了與山林鳥獸共存共生共榮的情
              境,長久處在這樣的情境下,生活與思考方式遠離山林鳥獸的大自然,
              無法體會共存共生共榮的獨特生活與思考,以這樣的視角去詮釋原住民

              族文化,一如以管窺天之片面、切割、零星觀察,始會導出祭儀有別於
              傳統文化,或者狩獵為祭儀下位概念的誤解。狩獵是原住民的傳統文
              化,是山林鳥獸情境中的獨特生活與思考的展現,自然不會侷限在某一
              特定功能。舉例而言,狩獵除了供應食物來源,分食象徵族人和諧團結
              關係,按世代相傳的獵場及獵季傳統兼有平衡大自然生態之寓意,狩獵

              活動代表族人山林間生存的能力、勇氣及膽識,狩獵是生活的一部分,
              是原住民之所以為原住民的識別符號。在山林鳥獸的情境中,按照向來
              的生活與思考方式進行狩獵,本身就是履踐傳統文化,合於傳統文化。
              本案之被告既係久居原住民族地區之山地原住民,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
              活動之區域亦係在原住民族地區,所獲僅供自己或族人食用,別無其他

              證據得認係出與山林生活無關之目的,應認其獵捕行為合於傳統文化,
              而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准許規定之適用。或
              謂,原住民狩獵如無相當限制,任令獵捕,恐有害野生動物保育,使之
              滅絕云云。惟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
              狩獵的管制係以行政罰為原則,僅在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等特定要件

              之例外情況下,方繩之以刑,實係考量原住民依循傳統文化而為狩獵,
              其實是與山林鳥獸共存共生共榮之生活方式,乃大自然環境之一部分,
              為保育的一種形式,得以釐清原住民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育中間的關係。
              之所以會認為原住民過度狩獵,導致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往往是主流族

              群自己製造出來的恐慌,而未平心觀察原住民族長久以來與山林鳥獸共
              生共存共榮的客觀事實。事實上,主流族群邁向現代化國家的同時,早
              已自絕於山林鳥獸的情境,所及之處野生動物悉盡無存,主流族群對於
              物種滅絕的恐慌,究其根本,是源自其將野生動物逼上絕路的事實(當
              人喪失了某物時,會對某物特別懷念與珍惜),並把自己無能保護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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