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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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動物的價值觀點強加在原住民身上,認為原住民亦會如同自己一般將野
生動物消滅殆盡。論者常常舉原住民曾經過度獵鹿的歷史來佐證其說,
但真正的事實卻是,在非原住民來到臺灣以前,原住民與野生動物已共
存數千年之久。明朝的陳第於萬曆 30 年(西元 1602 年)軍旅來台,其
事後所著「東番記」中如此記載:「異哉東番!..迺有不日不月,不
官不長,裸體結繩之民,不亦異乎?且其在海而不漁,雜居而不嬲,男
女易位,居瘞共處。窮年捕鹿,鹿亦不竭」。(譯:真是奇異的東
番!..竟然住著不分年歲日月,沒有政府官員,赤身裸體、結繩記事
的人們,真是很奇異!他們居住海邊卻不捕魚,親人共居卻不雜交,男
女社會地位相反,活人和死人共處一室(註:係將亡故之親人置於居處
內),整年追捕野鹿,鹿隻也不枯竭),其中「窮年捕鹿,鹿亦不竭」,
道出原住民族與大自然間的共生共存共榮的永續關係。反而,非原住民
的到來,以開發自然資源為目標,竭澤而漁,才是臺灣野生動物的浩劫
(學者周婉窈於其所著「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臺灣西南地區的
實地調查報告」一文中指出:「東番夷人捕鹿的方式顯示土著和自然生
態維持著和諧的關係,他們『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則約百
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獲若丘陵』。也就是說,
他們捕鹿有時,除此之外禁止捕鹿,因此,『窮年捕鹿,鹿亦不竭』。但
三十餘年後(1630 年代後半),在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統治下,漢人取
代土著成為主要的獵鹿者,濫捕無時,造成臺灣西南平原鹿的數量銳
減,生態失去平衡。再六十年,郁永河來到臺灣,在他的《裨海紀遊》
中未特別提到鹿,『千百為群』似乎已然是過去式。」(故宮文物月刊第
241 期,2003 年 4 月,第 38 頁)。另根據荷蘭人所著「巴達維亞城日
紀」中 1640 年 12 月 6 日部分之記載:「三年來,大規模獵鹿,造成鹿
隻迅速減少,即使經過雙倍時間,或仍無法復育鹿群數量;因此臺灣議
會決議禁用陷阱、繩套獵鹿一年,以免貪得無厭的中國人危及原住民生
計」。(轉引自韓家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
務,臺北:播種者文化有限公司,2002 年,第 64 頁)。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獵捕山羌、臺灣野山羊之保育類動物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