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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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2. 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其中關於被告供述部分,被告警詢時供稱:
警方所查扣穿山甲屍體 1 隻是我在通往奮起湖的路上拾獲的,但已死
亡,感覺還蠻鮮的,所以才拿回家冰存等語,於偵查中亦供稱:穿山甲
是我在路上撿到的,它好像剛被撞到,已經死掉了等語,被告始終均堅
稱係扣案之穿山甲屍體係其於路上所撿拾之屍體,未曾自白係其所獵
捕。檢察官另所舉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照片等,固得證明警方係在被告住處扣得穿山甲屍體 1 隻,惟依該穿
山甲之搜索扣押照片,其於搜索扣押時形體完整無缺,處在冰凍死亡狀
態,並非活體,則此僅能證明被告持有穿山甲屍體之狀態,尚無法進而
推論被告確係獵捕活體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另檢察官所提出之物種鑑定
書部分,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 103 年
4 月 11 日物種鑑定書所載,亦僅能證明穿山甲確係《野生動物保育法》
所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至於被告所取得該穿山甲之狀態究係活體之野
生動物抑或屍體之野生動物產製品,亦無從證明,更遑論被告是否有獵
捕活體之穿山甲。
3.原審為確認扣案穿山甲死因是否係受到外傷、宰殺或自然死亡,
特再送請主管機關鑑定其死因,惟據嘉義縣政府 104 年 1 月 21 日府農
育字第○○○○○○號函覆略以:「本府辦理丙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案件,查扣之證物:穿山甲(屍體)1 具……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 103 年 7 月 18 日嘉檢榮宇 103 偵 2848 字第(19151)號函同意銷
燬,案業已於 103 年 8 月 22 日由本府將全部證物載至本縣○○焚化爐
銷燬完畢」等語,則扣案之穿山甲已經銷燬而不復存在,自無從再行鑑
定死因。原審復再送請鑑定機關說明扣案穿山甲於鑑定時外觀是否有
異,得否據以判斷死因,然據鑑定機關函覆稱:「本校野生動物保育服
務中心鑑定係依據清楚明確的物種照片,進行鑑定。該中心僅能對於物
種進行品種鑑識,並無法針對死因進行鑑別,故也無法得知該穿山甲是
否有槍傷或是捕獸鋏夾傷」等語,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4 年 1 月 23
日屏科大建野字第○○○○○○號函附卷可稽,則該鑑定機關並無從說
明鑑定時之狀態是否有異。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