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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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山坡地超限利用」之規定是否侵害原住民族土地利用
與管理之權利?
但是,問題在於「山坡地超限利用」之查定基準與管制模式並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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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目的本身,而是一種手段選擇 。此種手段選擇固為行政機關之政策決
定,但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限制時,「應諮商原住民族或
部落,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
償之」,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又關於土地利
用之管理模式,同法第 23 條復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
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
管理模式之權利」。其目的在保護及尊重原住民族傳統之土地的利用與
管理模式。
特別是依據前述農委會「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其內容除
涉及分類技術之外,亦規定各分類之利用限制,土地一旦被查定為宜林
地或加強保育地時,必須清除農作物、恢復自然植生,對原住民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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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的權利以及對其生存權之影響,實乃不可承受之重 。
依據學者研究指出,原住民族部落傳統之土地利用模式是以狩獵、
漁獵、採集與游耕為主之生活方式,但是在殖民者政策影響下,傳統土
地利用方式逐漸崩解,轉變為獎勵種植經濟作物之定耕及山地資源開採
政策,導致土地超限利用;近年則受到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等防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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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原住民保留地的利用轉向保育與開發兼顧的方向發展 。由此可
知,原住民族對於其土地利用一直是受到外在統治者支配,而失去其對
土地使用之自主性。上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之目的,即
在恢復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利用之自主性,使其參與土地利用之限制基準
與管理模式,以回復或維持其傳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並得兼顧其生存
7 關於超限利用管制,有文獻舉出他國採取「混農林業經營」(Agroorestry)之模式,可
作為山坡地永續經營的方式之一。鍾秉正,同前註 2,頁 24。
8 鍾秉正,同前註 2,頁 21-22。
9 孫稚堤、顏愛靜、孫稚堤(2009),原住民地區共用資源保育與利用之分析─以新竹
縣尖石鄉後山的泰雅族部落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頁
31-34(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292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