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363
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關於爭點三
《水土保持法》將所有需要實施水土保持地區作一整體之規範,並
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有關山坡地之水土保持事項一併納入本法
之規定範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亦規定,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經中央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
處理與維護;已就山坡地之利用作分類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且就
宜林地部分為函養水源,減免災害,故將山坡地之宜林地限制僅供造林
使用,實有其必要,是水土保持法就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等規
定,已兼顧山坡地之利用及水土保持之需要,難以認為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因此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就原告上訴之理由主張「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部落族人對於土
地使用之權利」為上訴要件之一等語,為其論據。但其所陳上訴理由並
非高等行政法院各庭間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須由本
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由本院
加以闡釋必要之問題因此認定其上訴不應許可,予以駁回。
陸、評析
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之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係
指「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者」。921 大地震以來,政府對於山坡地利用之限制及取締漸趨嚴格化,
原住民農民耕作地被查定為超限利用地土地之範圍甚大,對於原住民生
計產生重大影。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曾函文請農委會參酌原住民族基
本法之精神,檢討並評估修正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案,農委會函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