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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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特殊性,即要求原住民必須採取相同於平地漢人核銷經費的方法報帳,
否則不予退款,這勢必造成原住民族活動舉行上極大困擾,而為求能夠
報帳,恐怕也只有使用不實單據之途。某程度而言,這是漢人經費核銷
系統未能妥為因應原住民族生活、地域特性,就一律適用而未因地制宜
的結果,此項問題在刑事責任的解釋上,往往會讓原住民陷於極高的成
罪風險。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本文認為或可採取幾種作法:第一,司法解釋
上應顧及原住民族地域及生活方式的特殊性,採取對單據文本較為寬容
的審查要求;第二,行政作為上也應該儘可能有相應調整。本案法院判
決雖形式觀之,貌似符合規範意旨,但實質內涵上卻未注意上述原住民
族地域的特有性質,不免有所偏失,也應有相應修正、調整,才能落實
對原住民族保護的憲法誡命。
相關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