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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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違法,尤以不認定甲共同犯貪污罪,其採證認事更違證據法則。

                  (三)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之前,系爭計畫之主導者乃甲,既已檢據
              向文建會申辦核銷手續,未獲通過,始經該會再三函催補正原始支出憑
              證及成果報告等資料,乃有此次不法情事之發生,足見被告等應係「再
              度」行使偽造文書。詎原判決僅認定為一次罪行,而不適用連續犯,甚

              且罔顧甲涉案至深之情,不加究責,未依共同行使偽造文書罪論擬,顯
              然不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云云。
                  (四)惟查: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執法人員自須體察社會脈
              動,秉持立法精神和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時俱進,法律生命於焉豐富
              而有活力,司法裁判(含檢察官之處分)因此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

              法律感情,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
              務規定,亦得藉此具體展現。世界各原住民族多處偏遠地區,接觸、利
              用現代物質、經濟、科技、教育等資源之機會,相對缺乏,形成弱勢族
              群,乃不爭之實情,我國參酌聯合國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按

              業於西元二○○七年九月十三日正式通過,現已非草案),早於民國九
              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由當時之陳水扁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正式和臺灣
              原住民族代表簽訂「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更於九
              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施
              行),揭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

              共榮之族群關係;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國家應寬列預算予以協助;提供
              優惠措施(按即保護性差別優待);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尊
              重原住民族選擇之生活方式、價值觀;建立天災防護、善後制度等(以
              上分見第一、五、九、二十三、二十五及三十條)。提案立法委員周錫

              瑋在其草案說明中,直指:九二一震災原住民地區嚴重受損,但政府之
              救災、重建工作,各機關各行其是,明顯瑕疵、亂象叢生,民怨不斷。
              全案審議通過時,另提案委員瓦歷斯.貝林發言:期許「原鄉與政府機
              關將不再發生衝突」;高金素梅表示:已往政府對於原住民,「除了憲法
              的保障外,從來沒有一部法律是保障原住民族,此後當予告別;曾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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