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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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二十五頁第二十二行所核算認定三十二萬九千四百十三元有差距而有不

              足」(按當係指原審之「上訴審」而非「更一」或「更二」審,且此判
              決早經本院撤銷不存,難明其真意);再參諸被告等曾向部落附近相關
              商家募得九萬元之贊助費,竟然辯稱實際開支結果,尚多於申請核銷之
              金額而有虧損云云,顯不可信。(3)關於報銷「武 BA 籃球比賽」費用

              部分證人鄭○寧(按原係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第二科專員)在調、偵查
              中,已供明各社區營造計畫所擬定之活動,必須先經核定始可舉辦,系
              爭「武 BA 籃球比賽」則係在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之前,先行舉辦,應
              不符合報銷規定;而輔導員陳○伶及社造員黃○中雖在審理中,一致證
              稱:倘因收據或發票取得困難,必要時,仍得向他人取得空白收據,事

              後填寫作為報帳單據,且某些例如獎金、獎品或未列入預算項目之支
              出,亦可私下「拿一般可報支之其他費用支應」,更因既有真正支出,
              「尚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其等真意當係謂在公款公用原則
              及政府機關計畫管考施政目的下,於依計畫活動而實際支出,卻無法取
              得單據之情形,「仍得向支付公款對象,合法取得空白單據,事後填寫

              之意」(按此句難解,倘能如此取據,則一切合法,根本無所謂「無法
              取得單據」之情形存在),「絕非容許被告等向非支付公款對象,索取空
              白單據,或以非於計畫活動期間內與範圍目的之實際支出收據,申報核
              銷」。(4)關於報銷錄影帶費用部分被告等以林○鏞(按係○○照相器
              材行負責人)商店名義之 6B03、6B04DV 錄影帶統一發票報支(按金額

              各為四九九元),雖經林○鏞證實確有交易無訛,但被告等究竟係在舉
              辦活動之前或之中購物?(按統一發票日期載為「九一-一二-三
              一」;「九二-○一-○八」,恰在活動舉辦期中)是否確實使用於活
              動?均攸關被告等有無將此款項貪污侵占之認定;同店名義出具之估價

              單,則無實際出貨,只是應甲之要求而提供,業據林文鏞及其店員彭小
              萍在調、偵查中供明,衡諸統一發票和估價單性質迥異,被告等持以申
              報核銷,顯然不當。原審就上揭各項存疑、難信、失當及不法諸情,既
              不加詳查,復逕行採納被告等之辯解,且就如何不足憑為不利被告等認
              定之依據說明理由,自有查證未盡、判決理由不備和矛盾與卷證不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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