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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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附表二編號 68 所示 3A-03 之林○正支出證明單及如附表二編號 20、
32、58、102、123 所示之蔡○政支出證明單(單據編號分別為 1A-14、
1A-26、2A-14、4D-06、4D-28)部分,並未有盜用上開 2 人印章之情
事,已據本判決理由欄貳、五、4、(1)論明,被告甲該部分自均不成
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又關於被告甲被訴向林○鏞、吳○芳索取估
價單(指單據編號 1B-01、1B-02、2B-02、3B-03、1C-01、1E-03、4B-
02),以估價單充作購物之收據核銷費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
本審引用前開理由欄貳、一、(三)及理由欄貳、五、4、(2)所示之證
據及心證【詳如前述,於此不再贅敘】,亦認被告甲並未有此部分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3)再有關被告甲被訴向馬○笑、張○美索取空白
收據,自行填載購物金額而偽造報銷憑證後,持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辦
理經費核銷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之部分,因起訴書附表所列馬○笑之
單據編號 1E-01、2B-03、2B-04、2B-06、6B-02、6B-10、6B-20、6B-21
及張○美之單據編號 2B-07、4D-21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係經馬○
笑、張○美同意交付並授權填載,已據證人馬○笑於調查站、偵訊、本
院更一審及證人張○美於調查站證述屬實,且因證人馬○笑已未能記得
實際交易金額,證人張○美亦不知其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2 紙係交由
何人提供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亦無法確知交易之內容,是於尚乏被告甲
有逾越授權在前開空白單據填載不實內容之積極事證下,實難論以被告
甲此部分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
綜上所述,被告甲辯稱伊未有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等語,均足採信。本案被告甲部分依起訴檢察官所憑之前開證據,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
在之程度。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
應負經檢察官起訴之前開罪責,被告甲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詳
細審酌上情,致對被告甲為科刑之判決,自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意旨否
認犯罪,並據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非無理由,依照前述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及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由本院將
原審判決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甲為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