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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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8,500 元,辦理「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

              畫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
              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
              習」、「體育人才培育」、「社區交流觀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
              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 9 項社區營造活動,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

              後,同意照該計畫申請金額全額補助,並分 2 期撥款,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
              愛鄉農會所開立之帳戶,第 2 期款於計畫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
              付,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並要求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依規定照預算核實支
              用,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途。被告甲、同案被告乙明知

              上開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且
              應依規定協助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按計畫辦理前開 9 項社區營造活動,竟
              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9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14 日止,陸續提領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後,僅辦理「狩獵文化傳承」、「社區交流觀摩」、「傳統編織剪裁

              班」、「(體育人才培育之)拔河比賽」4 項活動,其餘活動均未舉辦,嗣
              於 92 年間辦理經費核銷時,明知其等僅舉辦前開 4 項活動,且僅花費
              42 萬 9,686 元,竟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報舉辦前開 4 項活動及「傳統
              歌謠競賽」、「(體育人才培育之)籃球組訓營」活動,並花費 100 萬
              4,416 元,共同連續將補助款 57 萬 4,730 元侵占入己,其餘 18 萬 3,584

              元繳回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嗣為掩飾侵占犯行,被告甲、同案被告乙復
              於 92 年 8 月間,或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偽造前武界發展協會理事長
              余○明、出納何○行及附表所示紀○錦、陳○安、田○貴、李○泉、馬
              ○安、陳○娥、馬○丁、馬○山、李○送、蔡○貴、李○天、馬○邦、

              李○德、柯○忠、馬○誠、蔡○興、柯○慧、柯○茹、柯○銀、蔡○
              德、蔡○興、杜○正、何○中、柯○榮、蔡○滿、楊○枝、陳○蘭、陳
              ○花、李○花、柯○霞、蔡○珠、陳○英、林○雲、黃○香、蔡○花等
              人之印章各一枚,另盜用附表所示田○成、林○誠、杜○暉、陳○明、
              林○正、柯○錦、蔡○政等人之前交予同案被告乙保管之印章,加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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