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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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正」之印文,且證人林○正於調查站時已證稱:前開附表二編號 68
所示 3A-03 之支出證明單上之「林○正」署名,係其擔任裁判而應被告
乙之要求簽寫;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102 之蔡○政
編號 4D-06 支出證明單及其餘卷附如附表二編號 20、32、58、102、123
所示之蔡○政支出證明單(單據編號分別為 1A-14、1A-26、2A-14、
4D-28,分見 629 偵卷一第 192 至 196 頁),固均有「蔡○政」之署名或
印文,然證人蔡○政於調查站證述:上開 1A-26、4D-28、2A-14 之支出
證明單,係其本人簽名、蓋印,另 1A-14、4D-06 支出證明單則係其授
權配偶何○珍在單據上蓋印等情。是上開支出證明單既分別係由有權製
作之林○正、蔡○政所為或授權他人為之,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乙與同
案被告甲共犯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即有誤會。(2)起訴書復認
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共同涉有向林○鏞索取編號 4B-02 估價單,以估價
單充作購物之收據而持以核銷本案補助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證
人林○鏞於調查站所提及之 4B-02 單據,並未有將其上之「估價單」字
樣竄改載為「收據」2 字之情形,有該張估價單 1 件(見 940 偵卷第
109 頁〈該份影本上方雖未影印完整,但由扣案之單據原本,明顯可見
「估價單」部分未經修改為「收據」〉及扣案仁愛鄉武界部落核銷憑證
資料 1 冊右下角鉛筆編號第 39-2 頁之 4B-02 單據)在卷可憑,且人林○
鏞已於調查站證稱該單據係由其店內人員彭○萍所開立,故起訴書認被
告乙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係屬無據。(3)起訴書再認被告乙
與同案被告甲共同涉有向馬○笑、張○美索取空白收據,自行填載購物
金額而偽造報銷憑證後,持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辦理經費核銷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然起訴書附表所列之馬○笑單據編號 1E-01、2B-03、
2B-04、2B-06、6B-02、6B-10、6B-20、6B-21 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
確為馬○笑所經營「○○商店」所出具之單據,且係在武界社區發展會
舉辦相關活動時,因被告乙、同案被告甲向其購買飲料,乃由馬○笑同
意提供已蓋有店章及「馬○笑」私章之空白單據,由其等事後自行填寫
購買物品及金額,前開單據所載之款項均已付清,惟實際數額多少,馬
○笑已無法記憶等情,已據證人馬○笑於調查站及偵訊及本院更一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