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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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動確有舉辦,且有發放獎金,雖證人楊○霞證稱忘記有無領取獎金,惟

              依證人余○芬於本審之證稱內容,至少足認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於此活
              動至少有支出如附表五編號 4 之獎金 1 萬元。
                  20. 有關「傳統編織」活動支出部分:(1)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就其等辦理有關「傳統編織」活動支出部分,業據其等提出相關之單

              據及收入支出明細表、傳統編織計畫經費說明、照片等為證,本審比對
              其等所提出前開相關之單據、收入支出明細表、傳統編織計畫經費說
              明、照片等,暨卷內有相關之卷證資料與證人證述之內容,認定被告
              乙、同案被告甲 2 人辦理此項活動之至少應支出 7 萬 0,020 元。(2)本
              審較之本院更一審增加認定為支出部分之說明: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所
              提出傳統編織活動之支出費用即編號 6B-15(1,080 元)、6B-05(400

              元)、6C-02(800 元)、6C-04(400 元)、6C-05(2,450 元)收據 5 紙
              (共 5,130 元),均為○○百貨行所開立,且該商號確已收到單據上所示
              金額之款項等情,已據證人即○○百貨行人員彭○蓉於調查站證述屬
              實,且有上揭單據在卷可稽。又編號 6C-03(80 元)、6B-07(280 元)、

              6B-09(500 元)6B-10(1,350 元)、6B-12(900 元)之支出單據(合計
              支出 3110 元),則均係○○編織行所出具,且收據內容完全實在等情,
              亦據證人即○○編織行之負責人游○財於調查站證述為真。前開單據金
              額均確實有支出,足為認定。
                  21.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支出部分:(1)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就其辦理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支出部分,已據其等提出相關
              狩獵文化傳計畫經費說明及支出明細表、照片等為證,本審核對其等所
              提出前開相關狩獵文化傳計畫經費說明及支出明細表、照片等,就有關
              其 2 人所稱支出「工作費」共 50,000 元及其他費用部分說明如下:證人

              蔡○政(證述收受 5,000 元)、陳○明(證稱收受 5,000 元)、陳○山
              (證述收受 5,000 元)、李○光(證稱收受 2,500 元)、林○誠(證述收
              受 2,500 元)、柯○榮(證稱收受 2,500 元)、余○賢(證述收受 2,500
              元)、杜○輝(證稱收受 2,500 元)、李○泉(證述收受 2,500 元)、柯○
              信(證稱收受 2,500 元)等人均證述確實有收取上述「工作費」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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