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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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可信,且無重覆列帳之情形,足以認定。
18. 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確實有支出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之人
員柯○貴、李○吉夫人之奠儀各 3,000 元(共 6,000 元)部分:被告
乙、同案被告甲有以「武 BA 工作隊」名義支出上開奠儀予柯○貴、李
○吉奠儀各 3,000 元(共計 6,000 元),已據證人李○吉證述及柯○貴出
具收據 1 件在卷明確,足見此部分支出洵屬有據。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既確有以「武 BA 工作隊」名義支付予柯○貴、李○吉奠儀各 3,000
元,自不得以其支出目的與辦理「籃球組訓營」等系列活動無直接關聯
而予扣除。
19. 有關「力拔山河拔河比賽」、「傳統歌謠」等 2 項活動支出部
分:(1)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就其等辦理有關「力拔山河拔河比
賽」、「傳統歌謠」等 2 項活動支出部分,業據渠等提出相關之計畫經費
說明、照片、單據及收入支出明細表等為證,本審對照相關之計畫經費
說明、照片、單據、收入支出明細表等,暨卷內有相關之卷證資料與證
人證述之內容,認定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辦理此 2 項活動之支出,
有關「力拔山河拔河比賽」活動部分為 22 萬 4934 元,有關「傳統歌
謠」活動部分為 2 萬 3475 元。(2)本審較之本院更一審增加認定為支
出部分之說明:有關「傳統歌謠」活動確有舉辦,已據證人楊○霞於本
院證稱:其有參加傳統歌謠活動,其所代表之武界社區該隊約有 30 多
人參加表演等語。又證人余○芬於本審審理時亦到庭證述:「(問:你十
年前有無參加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之傳統歌謠的活動?)有。我嫁到隔壁
村,是法治村邀請我們去表演,是表演原住民的舞蹈。(問:你是代表
何團體?)是代表中正村的婦女團體。(問:這個活動除了你們團體表
演之外,尚有何其他團體去表演?)有法治國小。(問:你們表演完以
後,有無獎金或獎品?)有,有一萬元。(問:何人去領取?)是村
長。(辯護人問:〈請提示鈞院前審卷 98 重上更一 112 號卷一第 100、
101 頁〉,我們所提 99 年 2 月 1 日準備書狀之證物一、二,照片的第十
頁、十一頁,你剛才所講的活動是否上開照片所顯示的活動?)是
的。」等語。依上開證人楊○霞、余○芬之證詞,足認「傳統歌謠」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