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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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告甲 2 人確實有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
15. 有關「籃球組訓營」活動支出部分:本件「籃球組訓營」活動
除文建會補助款項外,尚有台灣電力公司抽蓄工程處所補助之款項 2 萬
元;且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時供稱:另外有向武界地區
施工廠商○志、○○建設、○○營造及工人等募集 7 萬元。上開台電公
司補助 2 萬元款項部分,係以補助「部落入口意象揭碑暨籃球聯賽活動
之名義」,贊助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業據上開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收據、
台電抽蓄工程處簽辦用箋內容記載甚明,並有「武界部落入口意象落成
啟用」照片 1 幀在卷,足見此部分台電補助款確有用於部落入口意象揭
碑儀式中,雖然,此部分補助款並列「部落入口意象揭碑」、「籃球聯賽
活動」2 項名義,本院以有利被告之解釋原則,認定此 2 萬元部分全數
均用於「部落入口意象揭碑」部分,而不計入「籃球組訓營」活動收入
項目。至於,另外有向武界地區施工廠商○志、○○建設、○○營造及
工人等募集 7 萬元部分,被告乙於調查站已供稱:入口意象落成啟用典
禮,向外含台電公司共募得 9 萬元,除台電補助 2 萬元外,其他 7 萬元
係向武界地區施工廠商○志、○○建設、○○營造及工人等募集等語。
而證人蔡○興在本院證稱:當時伊在武界社區擔任村長及社造員,有作
「入口意象揭碑儀式」募款,各向台電、○○建設、○○營造募到款,
但金額已經記不清楚等語,核與被告乙上開供述大致相符,可見除台電
公司外,向○志、○○建設、○○營造等廠商及工人等募集 7 萬元部
分,仍有用於「部落入口意象揭碑」,本院同以有利被告之解釋原則,
認定此 7 萬元部分全數均用於「部落入口意象揭碑」部分,而不計入
「籃球組訓營」活動收入項目。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就其辦理有關
「籃球組訓營」活動支出部分,已據其等提出相關之單據及收入支出明
細表等為證,本院對照前開相關之單據、收入支出明細表等,暨卷內有
相關之卷證資料與證人證述之內容,認定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辦理
此項活動之總支出至少計有 47 萬 3,122 元。
有關本審較之本院更一審增加認定為支出部分之說明:
16. 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主張辦理「籃球組訓營」活動,向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