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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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賽獎金及拔河比賽整地之費用等,無法按文建會所規定項目核銷,然此
獎金又是鼓勵村民組隊參賽所不可或缺;其他尚有舉辦活動訂製運動服
裝(T 恤)發給參賽村民,僅拔河一項已高達 6 萬元,亦無法按文建會
規定之項目核銷。又文建會規定支出單據限定於 91 年 10 月 1 日至 92
年 1 月 31 日期間始得核銷,而武界部落並無任何開立發票之商店,取
得單據甚有困難,且之前舉辦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相關支出亦無法
申報,導致大部分單據均無法核銷而必須重新填寫,始能按文建會規定
項目及期限核銷。(4)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係第 1 次辦理社區活
動,之前完全沒有相關計畫執行及核銷之經驗,故在提擬計畫當時未能
妥善評估活動項目與經費預算,導致實際辦理活動時,實際狀況與當初
提報計畫時之活動項目及經費預算有所出入,導致需藉由其他活動結餘
支應其他超支缺口;再者,活動舉辦時會有一些突發之狀況,大都以部
落長老及小組會議討論之方式更改之,因而常變更活動內容及經費開
銷,並且在不熟悉文建會核銷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問
題。(5)91 年 6 月間於清境農場舉辦第 4 區社造員大會,就文建會尚未
核定活動計畫前,已舉辦之活動經費如何核銷乙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承辦專員曾口頭同意可以先辦理活動,保留收據,待計畫核定後,依核
定日作為時間依據,再請廠商重新開立收據,以資核銷;復於 92 年 7
月 20 日假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活動中心舉行之「協調如何核銷」
會議中,文建會人員就此核銷問題,再次重申可以用計畫書中之預算人
事費名目辦理核銷,是「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節傳統知性活動」雖
已於計畫核定前舉辦,但依上揭原則,仍以「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
節傳統知性活動」單據或領據向文建會辦理經費核銷。(6)被告乙、同
案被告甲所浮報之款項皆用在舉辦活動所發放之獎金及無法取得單據之
支出上,並無私人挪用、侵占活動款項之情形。(7)武界社區發展協會
向文建會申請辦理本案活動之補助 118 萬 8,000 元,後來有繳回 18 萬
3,500 元,被告乙、同案被告甲對該款項自無不法侵占情事可言。(8)
另有關上開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其中有部分單據係經名義人
自行或同意授權製作(惟因時隔已久,已無法詳為分辨),經名義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