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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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之支出證明單、估價單、收據等在卷可參等語為其論據。
11.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 條第 2 項、
第 3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與同案被告甲係文建
會所聘任為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受文建會委
任協助辦理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迄至 92 年 1 月 23 日止陸續將文建會中
部辦公室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提領完畢,確實未辦理計畫書所
預定之「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部落產業特
色發展及學習」等 3 項活動,並於計畫活動辦理完畢後,檢具名目不實
之單據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核銷活動費用等情,然堅決否認有何此
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占公有補助款之犯行,被告乙之辯解及其辯護
人之辯護意旨略以:(1)被告乙及同案被告甲均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
辦公務之人員,亦不符合公務員身分之人。蓋文建會為重建 921 震災地
區,乃設立研究服務計畫(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21 震災重建區社
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由淡江大學建築系標得此研究計畫,並輔導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推動原住民社區營造業務,是淡江大學、第 4 區社區營
造中心與文建會係屬承攬關係,非上下隸屬,是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所
執行之業務項目並未涉有公權力之行使,自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又
社造中心媒介文建會社區營造資源,且同時給予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獨立
提案之輔導協助,使得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亦能如同社造中心般以提出計
畫案獲得文建會補助資源,可見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與文建會關係屬承攬
關係。因此,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並不具有公務員之資格,當無
《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2)被告乙、同案被告甲確實有依原計畫舉
辦「狩獵文化傳承」、「社區交流觀摩」、「傳統編織剪裁班」、「體育人才
培育(拔河比賽、籃球組訓營)」、「傳統歌謠競賽活動」、「父親節傳統
文化知性活動」等 6 項活動,總共支出經費為 122 萬 8,039 元,其中:
(a)有關「籃球組訓營」活動部分:因當初籃球比賽活動計畫是用以
「武 BA 籃球比賽」之名稱申請,但因文建會對於活動名稱有所意見,
故與武界部落菁英、村長討論後,以「社區入口意象暨武 BA 籃球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