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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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規定之適用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以資懲儆。而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並自同年 7 月 16 日起
生效施行,依上開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犯罪在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之規定,本案被告乙之
犯罪時間係在 96 年 4 月 24 日以前,復無上開條例所定不應減刑之情
形,爰依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條、第 9 條之規定予以減輕
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8. 沒收部分:(1)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沒收之,刑法刑法第 219 條定有明文。被告乙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之印章,雖未扣案,然依現有卷證資料,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
法第 219 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2)被告乙偽刻余○明等人之印
章,持之蓋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以南投縣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所製作之
「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全案開支明
細表、「狩獵文化傳承」經費支出彙總表、「狩獵文化傳承」開支明細
表、「籃球組訓營」經費支出彙總表、「籃球組訓營」開支明細表、「傳
統歌謠與原歌交流競賽」經費支出彙總表、「傳統歌謠與原歌交流競
賽」開支明細表、「力拔山河」經費支出彙總表、「力拔山河」開支明細
表、「社區觀摩」經費支出彙總表、「社區觀摩」開支明細表、「傳統編
織班」經費支出彙總表、「傳統編織班」開支明細表、「支出證明單」等
單據上之理事長欄位「余○明」印文、會計及出納欄位「何○行」印
文,及在「支出證明單」上之領款人簽收欄內紀○錦等人之印文,暨蓋
印在「黏貼憑證用紙」上主計欄部分「何○行」印文、於負責人欄部分
「余○明」印文,及在支出證明單上偽造之署名,雖前開如附表二所示
之私文書均業由被告乙行使交付予文建會中部辦公室而均已非屬被告乙
所有之物,惟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名,亦均應依刑法
第 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3)按刑法第 219 條所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