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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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被告甲在武界基督長老教會舉辦「武 BA 大會」籃球比賽,報名參加

              者每人繳交 500 元,共有長青組 4 隊、青年組 5 隊,比賽結束後,前 3
              名有頒發獎金,第 1 名頒發 3 萬元,第 2 名頒發 2 萬元,第 3 名頒發 1
              萬元,杜○暉參加青年組,榮獲第 2 名,於 91 年 9、10 月間舉辦武 BA
              晚會,於晚會中頒發獎金,杜○暉所屬球隊有 10 名隊員,每名隊員獲

              得獎金 2,000 元等情,業據證人杜○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再
              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於 91 年 6 月間舉辦「武 BA 籃球比賽」時,曾向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抽蓄工程處申請補助 2 萬元,另向武界地區施工廠
              商○志、○○建設、○○營造及工人等募款 7 萬餘元乙節,業據被告乙
              供述在卷,且有武界發展協會 91 年 6 月 19 日(91)仁鄉○○○○號

              函、武界社區入口意象碑暨武 BA 籃球聯賽開幕慶祝活動計畫、武界社
              區發展協會收受二萬元補助之收據等影本各 1 份在卷可參。顯然「武
              BA 籃球比賽」於「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活動開始前之
              91 年 9 月間即已舉辦完畢,且以報名費及向廠商募款所得支應比賽所需
              之費用。(5)被告乙、同案被告甲舉辦「武 BA 籃球比賽」時,文建會

              尚未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縱該計畫已開始
              研擬,文建會是否同意補助經費亦屬未定,自無可能先舉辦相關活動,
              再以已舉辦過之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之理。再觀諸被告乙供述:我們辦理
              前述活動,有很多經費無法核銷,例如計畫核定前之花費、獎金、獎品
              等,所以才會用人頭核銷,實際上只有工作費有交付工作人員,大部分

              以人頭核銷之經費,都充作獎金、獎品費,並未交給人頭;在我們擬定
              計畫前,文建會承辦人鄭○寧有告訴我們,獎金、獎品不能核銷,鄭○
              寧也有告訴我們計畫核定前之單據不能使用核銷等語。是被告乙、同案
              被告甲辯稱鄭○寧同意先行辦理籃球比賽云云,核與事實不符,委無足

              採。(6)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明知已舉辦活動之支出憑證不得作為「武
              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活動之經費核銷,仍於核銷經費時,
              將已舉辦之「武 BA 籃球比賽」充作「籃球組訓營」活動,被告乙、同
              案被告甲顯然有以不實之憑據掩飾其等侵占前開補助款之意甚明。此
              外,並有被告等據以虛報或浮報附表所示紀○錦等人領取附表所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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