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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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有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53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乙盜用田○
成、林○誠、杜○暉、陳○明、柯○錦等人之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出證明單,雖屬被告乙所偽造之私文書,然該等支出證明單係由
被告乙盜用田○成、林○誠、杜○暉、陳○明、柯○錦等人先前所交付
保管之印章,於「請款人簽收」欄位所盜蓋所偽造之印文,並非屬偽造
印章之印文,核與沒收之要件未符,故不予諭知沒收之。
9. 被告乙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
及同案被告甲【同案被告甲應為無罪之諭知,詳見後述】均為文建會第
四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受文建會委任協助辦理社
區總體營造工作,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被告乙與同案被
告甲於 91 年 8 月間,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經由第四區社區營造
中心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 148 萬 5000 元,辦理「武界部
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畫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
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
興原歌交流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社
區交流觀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 9
項社區營造活動,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同意照該計畫申請金額全
額補助,並分 2 期撥款,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所開立之帳戶,第 2 期
款於計畫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付,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並要求武界
社區發展協會依規定照預算核實支用,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
變更途。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明知上開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且應依規定協助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按計
畫辦理前開 9 項社區營造活動,其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9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14 日
止,陸續提領第一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後,僅辦理「狩獵文化傳
承」、「社區交流觀摩」、「傳統編織剪裁班」、「(體育人才培育之)拔河
比賽」4 項活動,其餘活動均未舉辦,嗣於 92 年間辦理經費核銷時,明
知其僅舉辦前開 4 項活動,且僅花費 42 萬 9686 元,竟向文建會中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