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327

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綦詳,堪認被告乙所欲核銷之附表所示金額均係虛報或浮報。(3)鄭○

              寧並未同意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文建會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
              文化生命」計畫前先舉辦籃球比賽活動,該計畫所擬定之活動,須經核
              定,始得舉辦,並於舉辦活動後,辦理經費核銷;另已經舉辦過之社區
              活動,不得列入前開計畫執行;再被告乙、同案被告甲為社造員,均上

              過至少 4 次以上之經費核銷課程,第四區社造中心相關講習活動中,一
              再強調經費使用規定及核銷程序,被告乙、同案被告甲知悉如何核銷經
              費等情,業據證人鄭○寧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而文建會中部辦
              公室於 91 年 9 月 26 日以中二字第○○○○○○號函同意武界社區發展
              協會「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核備,並要求該協會立即掣

              製第一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之收據送該辦公室辦理核撥補助款;前
              開計畫活動辦理之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文建
              會之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武界社區發
              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所開立之帳戶內,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於 92
              年 1 月 14 日,將文建會第一期補助款提領完畢等情,除據被告乙、同

              案被告甲供承在卷外,且有文建會前開函文、「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
              化生命」計畫書、武界發展協會前開帳戶存摺及取款憑條等影本在卷可
              稽,堪認「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之執行,係自 91 年 10
              月 1 日開始,且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應依照該計畫所規定之時程,舉辦
              相關活動,並不得以已舉辦過之活動所支出費用之憑證,作為該計畫經

              費之核銷。(4)「武 BA 籃球比賽」於 91 年 6 月底至 9 月初舉辦,每位
              參加人員需繳交報名費 500 元,柯○慧、柯○錦、柯○銀、蔡○德等人
              曾擔任工作人員,於 91 年 9 月間活動結束時,柯○慧、柯○錦、柯○
              銀、蔡○德分別領取工作費 1 萬 1 千餘元、1 萬元、6,000 元、5,000 餘

              元等情,業據證人柯○慧、柯○錦、柯○銀、蔡○德於調查站及偵查中
              證述綦詳。又「武 BA 籃球比賽」乃於 91 年 7、8 月間舉辦,田○成有
              組隊參加比賽,該隊獲得第 2 名,每員隊員獲得 1,000 元獎金乙節,業
              經證人田○成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另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於 91
              年間未辦理籃球組訓營活動,只有在 91 年 7 至 9 月間,由被告乙、同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