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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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權利),考量本案複雜程度及妥速審判之衡平原則,且被告乙自調查

              站、偵查、原審及本院歷審均未有因逃亡而遭通緝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
              之順利進行而無理故為延滯訴訟程序之情事,審酌被告乙因案件長時期
              繫屬於法院未能判決確定而對其應受迅速審判權利影響之程度、情節,
              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7. 原審法院認被告乙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事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乙並未犯有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犯行具有牽連犯關係之共同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侵占公有財
              物罪嫌;原判決認被告乙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牽連犯有共同連續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侵占公有財物罪,有所未合。(2)又被告乙

              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單獨所為;原判決認係與同案被告甲共同所
              犯,亦有未當。(3)再被告乙僅為 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原審認
              定被告乙應成立連續犯,尚有未洽。(4)原判決雖認被告乙有盜用林○
              正、蔡○政之印章而偽造上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支出證明單之行為,惟
              因與證人林○正、蔡○政之證詞不符,有所誤會。(5)又原判決漏未就

              為起訴效力所及之被告乙偽造杜○正、葉○良、馬○華、陳○財、馬○
              溫、李○吉、柯○鳳之印章,並在前開如附表二所示各編號單據分別持
              以蓋印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行,及被告乙偽造如附表二編
              號 1 至 6、19、20、22 至 24、26 至 28、30、32、37 至 45、55、58、
              80、86、87、93、95、96、101、103、108、111、115、118、123、

              125、133、135、137 至 140、143 之其他名義人之私文書而持以行使之
              部分均併為審理,有認定事實疏漏之誤。被告乙指摘原判決有本段上開
              (1)所示之違誤而提起上訴,非無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
              併有前開本段(2)至(5)所示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未曾有前案紀錄、素行良好,為便於處
              理上開補助款核銷事宜之犯罪動機、目的,其為布農族山地原住民、社
              會資源較為缺乏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時未受刺激、如犯罪事實
              欄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段、情節,對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對前開經費
              核銷之正確性、如附表二所示之余○明等人所生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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