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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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心匯款委託書影本 1 件及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100 年 7 月 29 日(100)仁
農信字第○○○○號函與所附協會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 1 件等在卷可
稽,此部分之事實,足為認定。
2. 被告乙於 92 年 8 月間委請位於南投縣埔里鎮境內之姓名不詳、
已成年之刻印店人員,偽刻附表一所示之余○明(即前武界發展協會理
事長)、何○行(即前武界發展協會出納)、紀○錦、陳○安、柯○榮、
田○貴、李○泉、馬○安、陳○娥、馬○丁、馬○山、李○送、蔡○
貴、李○天、馬○邦、李○德、蔡○滿、柯○忠、馬○庫、馬○誠、蔡
○興、柯○慧、柯○茹、柯○銀、蔡○德、蔡○興、杜○正、葉○良、
何○中、馬○華、陳○財、楊○枝、馬○溫、陳○蘭、陳○花、李○
吉、李○花、楊○霞、蔡○珠、陳○英、林○雲、柯○鳳、黃○香、陳
○花等人之印章各 1 枚【起訴書漏載被告乙有偽刻葉○良、馬○華、陳
○財、馬○溫、李○吉、柯○鳳之印章各 1 枚。又證人馬○庫於偵訊時
具結證稱:如附表二編號 118 所示 4D-23 號單據上之其印文為真正,簽
名亦係其所為等語明確,又附表二編號 64、65 所示支出證明單上之
「馬○庫」簽名及印文各 1 枚之筆跡及印章字體,均與附表二編號 118
相同,足認亦係馬○庫所為;本院前審即更一審判決誤認被告乙另有偽
刻馬○庫之印章,有所誤會,且起訴書亦未起訴被告乙有偽造馬○庫印
章之罪嫌,均附予敘明】,並盜用田○成、林○誠、杜○暉、陳○明、
柯○錦等人先前交予乙保管之印章【起訴書誤認被告乙另有盜用林○
正、蔡○政之印章,有所未洽,詳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五之說明】,分
別蓋用在如附表二所示以南投縣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所製作之「核銷
憑證資料」上理事長欄位偽蓋「余○明」印文、在會計及出納欄位偽蓋
「何○行」印文,及在「支出證明單」上之領款人簽收欄內偽蓋紀○錦
等人印章或盜用田○成等人之印章蓋印、或併偽造領用人之署名(指附
表二編號 69),用以表示紀○錦等人出具證明已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暨在「黏貼憑證用紙」上主計欄部分偽蓋「何○行」印文、負責人
欄部分偽蓋「余○明」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文建會對前開經費核銷之正
確性;復向林○鏞、吳○芳索取已分別由店家蓋妥「○○照相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