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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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部分,有餐費、歌謠表演費用及獎金;「傳統編織」部分,有使用場
地、聘請講師、照相、提供餐飲;「狩獵文化傳承」部分,有使用鐵
線、飲料、食品,衡諸常情,在在需款支應。而證人黃○銘於原審審理
時亦到庭證稱:(九十一、九十二年間,有無到南投埔里武界那邊辦過
餐飲?)如果我有辦過,那邊都有紀錄,其實整個部落若需要餐點都會
叫我去,像有次是拔河活動。(乙是否有就餐點部分跟你接觸?)有,
他跟我接觸的。(你總共跟乙請了多少錢?)一般我在他們那幾個部落
辦的,一場價錢差不多是三萬元,因為他們人數大概就是二、三百人,
他們就是整個村落來吃。所提示的那兩場,應該是有紀錄,也都是我去
做的,也是三萬元,兩場總共就是六萬元。(你有無拿收據給乙?)因
我自己本身沒有店號,我都是跟直接上手的廠商拿收據。(你是否有拿
過一張烤鴨店的收據給乙?)「真好味」的?那就是我上頭的廠商。(你
有拿這個真好味烤鴨店的收據給乙?)應該吧,時隔已久,但應該是辦
完就要拿收據給他,我才有辦法請款。(你剛所謂的「真好味」烤鴨店
收據是不是你拿給乙的?)對,我拿給乙的等語。設使屬實,則黃○銘
應有於該期間經由乙接洽而至武界辦過二場餐飲,共六萬元,因其沒有
店號,始交其上手真好味之收據予乙至明。對照原判決附表三至六所
示,除原判決附表四(力拔山河拔河比賽)編號 3 之 5 列有黃○明餐費
三萬元外,均無列有另筆三萬元餐費之支出;而傳統歌謠部分,李○珍
於原法院上訴審時證稱獎金之支出是合法的;證人楊○霞亦證稱伊有參
加傳統歌謠活動,有三十幾人婦女隊之表演等情無誤,雖其亦證稱表演
完後有無領取獎金忘記了。然參照卷附李○珍頒發獎金之照片,足見此
情非虛。原判決既採信文建會人員李○珍、陳○伶一致證實部落地區難
以取得合法單據各等語之證言,卻未採信關於此部分上訴人等之供述、
黃○明之證述及卷存相片所示,逕認上訴人等具有侵占之主觀不法意
圖,尤有欠妥。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亦已指明,乃原判決猶未予以釐清,
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仍屬無可維持。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
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