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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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3 號
                     刑事判決

                 (一)有罪部分:


                  1.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查:(一)文建會為凝聚
              地震災區社會意識,遂訂定 921 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於全國
              災區成立 4 個社區營造中心,其中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區則屬第 4 區營

              造中心,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則為實際推動文建會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
              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並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經由第 4 區社
              區營造中心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 148 萬 5,000 元,辦理
              「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畫書預定辦理
              「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

              「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
              人才培育」、「社區交流觀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
              織剪裁班」等 9 項社區營造活動,前開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延
              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於 91 年 8 月 27

              日批示核准前開計畫書,並於 91 年 9 月 26 日核備在案,並同意照該計
              畫書申請金額全額補助,並分 2 期撥款,第 1 期補助款 118 萬 8,000 元
              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協會帳戶,第 2 期款則於計畫書活動辦理結束
              後,檢據審核後撥付;被告乙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經文建會中部辦公

              室於 92 年 7 月 24 日、9 月 29 日函催檢送相關資料辦理經費核銷,其後
              由同案被告甲於 92 年 11 月 24 日將前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所撥附之第 1
              期補助款中之 18 萬 3,500 元匯還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且迄今仍未完成經
              費核銷等情,為被告乙所坦認,復有「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
              計畫書影本 1 份、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
              ○○號函、92 年 7 月 24 日中二字第○○○○○○號函、92 年 9 月 29

              日中二字第○○○○○○號函影本、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
              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其明細表、取款憑條、仁愛鄉農會電腦共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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