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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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意製作之部分,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等語。

                  12. 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1 年 9 月 26 日准予核備本案計畫書時,
              曾函知本案補助款應依規定照預算核實支用,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
              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書活動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
              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且於計畫辦理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送所

              有原始支出憑證、收據(需為貴會之統一收據,編有流水號碼及註明立
              案字號,並由主管、會計及出納等核章)、成果報告書等辦理核撥尾款
              乙情,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號函
              影本在卷可按。而且,依文建會經費報結注意事項第三項:「收(領)
              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

              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
              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
              蓋關防或團章」、第七項:「憑證之總金額有更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
              處簽名或蓋章證明。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
              具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

              因」。第二十五項:「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
              編號彙訂」。亦有文建會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其所附資料 1 份在卷可
              按。被告乙、同案被告甲均具有社造員資格,且受有第 4 區營造中心之
              經費核銷課程訓練,復受第 4 區營造中心之督導及指導如何辦理活動、
              經費如何申請、如何核銷經費等事項,對於上揭文建會要求補助款需專

              款專用、檢實核銷經費等程序,固難諉為不知。
                  13. 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
              罪,法文內雖未見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要件,但其係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故同應具有該主觀犯意,乃法理所當然。倘

              行為人確有支用而未落入私囊,即難認有不法侵占犯意,縱然其報帳憑
              證不齊全或以不實單據混充,仍祇應就其不實單據部分令負偽造文書等
              相關罪名,尚無逕以上揭貪污罪名相繩之餘地。(1)證人李○珍於本院
              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武界部落是否每項支出都有合法的單據?)沒
              有。除了一些雜貨店之外,並沒有其他的便利商店。沒有辦法拿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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