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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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費始得依法辦理核銷。惟查:證人李○珍於本院上訴審證述:文建會及
第 4 區營造中心私下是允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活動,且確實有
辦理籃球組訓營活動,亦可與其他單位合辦等語;及證人陳○伶於本院
證述:文建會未反對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籃球活動。且原企劃書
上係寫武 BA 籃球賽,專管中心復修改為籃球組訓營等語,核與證人馬
○安、蔡○興、李○吉等人證述確實提前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等語之情
節相符。又「武界社區入口意象揭碑暨武 BA 籃球聯賽開幕慶祝活動計
畫」上記載:部落入口意象及社區籃球聯賽得文建會贊助舉辦,於指導
單位部分有文建會、台電抽蓄工程處、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等單位,活動
時間 91 年 6 月 29 日,此有該計畫書存卷可查。可見前開武 BA 籃球聯
賽之舉辦與文建會前開之補助款項有關。再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舉辦
「籃球組訓」活動時,確實有為參與之球員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之事實,業經證人即新光人壽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黃○蓉到庭證述屬實,並有投保名單 1 份附卷可稽。
雖本院曾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查詢有關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於 91 年間舉
辦之籃球活動,是否有投保乙情,然經該公司回覆稱:本公司於 91 年
間查無武界部落籃球組訓人員投保團體意外險記錄,本公司團體意外險
資料保存期限為 4 年,保存期限屆滿後書面資料即予以銷毀,電子記錄
則自作業系統中移出等情,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97 年 8 月 15 日(97)
新壽法務字第○○○○號、97 年 9 月 18 日(97)新壽法務字第○○○
○號函附卷可考。惟本件之所以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查無武界社區發展
協會舉辦「籃球組訓」活動有關投保團體意外險記錄,係因保存期限超
過 4 年所致,尚不得以此逕採為不利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之認定。本審
另參酌證人即○○社區營造員及行政企畫黃○中於本院一訴審之審理時
證述:其他社區亦有提前辦理活動情形等語。此外,並有武界社區籃球
聯賽報名表附卷可資佐證。依上所述,堪認上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及證
人鄭○寧、黃○英之證述,應是根據原有規定所做之說明而已,事實上
既然執行單位已私下同意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提前辦理相關之活動,此部
分仍應採為有利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之認定,認為被告乙、同案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