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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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形,單據無法取得的部分五個部落都有此種情形。我們有請他們去拿合

              法的單據來核銷。」、「(有無單據事後補填的狀況?)有。」、「(如果是
              先辦活動,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文建會實際上所補助的金額如何處理?)
              可以在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勻支,如果再有不足我就不知道他們如何處
              理。」等語。以上可見,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確實於舉辦前開相關

              活動時,有發放獎金、獎品或支出與名目不合之情形,且被告乙、同案
              被告甲 2 人亦有將此項情形向文建會反應,此正與前開說明之內容相
              合。(3)基上所述,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在未經過文建會事先核准
              或事後准予變更預算項目之情形下,即做出與文建會補助內容不符項目
              之支出,固有未當之處,惟渠等係在被默許或出於辦好活動之情形下,

              始為前開不當之處置,揆諸上開說明,倘若有真正之支出,而事後以其
              他合法名目之款項申請准予報銷,尚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本審
              就被告乙、同案被告甲 2 人辦理以下相關活動所為支出之認定,倘僅名
              目不合,或實際有支出而無法申報之金額,認應僅屬行政程序不符規定
              之範疇,尚難據以認定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存在。
                  14. 有關「體育人才培育(籃球組訓營)」、「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
              動」活動是否有舉辦,及所舉辦各項活動其經費使用之情形分別說明如
              下:本件有關活動核定辦理之期間係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該活動計畫,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

              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並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同意備查在案)等
              情,固有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2 年 10 月 30 日中二字第○○○○○○
              號函附卷可稽及證人鄭○寧(證稱:並未同意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文建
              會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前先舉辦籃球比賽活

              動,該計畫書所擬定之活動,須經核定,始得舉辦,並於舉辦活動後,
              辦理經費核銷;另已經舉辦過之社區活動,不得列入前開計畫書執行等
              語)與證人黃○英(證稱:文建會通常有一個執行期程,91 年度的計畫
              就是要在 91 年 10 月到 92 年 1 月 31 日執行等語)之證詞,雖說明文建
              會所同意辦理之前開活動,應在所規定之時間內辦理者,其所花費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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