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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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桶,金額 7,350 元,棉手套、捕鼠器、鋼索,金額 5,600 元 2 紙,金額

              總計 1 萬 2,950 元。雖證人曾○宗於調查站曾稱未有收據填載之交易云
              云,然證人曾○宗於本院更一審具結作證時,已堅為更正澄清其在調查
              站筆錄所陳,係因未見到被告乙、不知道被告乙之名字所致,實則被告
              乙確有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購買前開單據上所載之物品等語屬實。

              因此,被告乙、同案被告甲確實有支付該 1 萬 2,950 元之費用,足為認
              定。(2)基上所陳,被告乙、同案被告甲辦理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
              動,至少總共支出 5 萬 8,850 元,足以認定。
                  22.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 12 萬 9,500 元部分說明如下:被告
              乙、同案被告甲 2 人就其辦理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部分,業據提

              出社區觀摩計畫經費說明及收入支出明細表、照片等為證,並經證人即
              舒跑飛旅行社業務員林雅文於調查站及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名冊 1 份
              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
                  23.「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支出費用之說明:有關「父親節傳
              統文化知性活動」,文建會係於 91 年 9 月 26 日以中二字第○○○○○

              ○號函核備,核准辦理之各項活動期間為 91 年 10 月 1 日至 92 年 1 月
              31 日。然父親節為 8 月 8 日,雖在核准辦理活動期間之前,惟稽之證人
              李○珍及黃○中所證活動辦理可在之前,只要有實際辦理即可。而就
              「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被告乙、同案被告甲已提出活動照片,
              並有證人李○吉、黃○香、柯○慧分別於原審、本院作證確有辦理該項

              活動。再依卷附照片所示,活動名稱為「武界部落 2002 年父親節傳統
              射箭暨慶祝活動」,承辦單位為「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足見被告乙、同
              案被告甲確有辦理該項活動。依該活動照片顯示,該項活動有摸彩品、
              音響設備及照相器材,上訴人等亦提出該活動內容所需要之烤肉、食材

              細目、油資、攝影用品、獎品、音響等支出,逐項列舉,有活動細目表
              在卷可按,前開支出均足認定。
                  綜前說明,本案被告乙及同案被告甲 2 人辦理前開「籃球組訓
              營」、「力拔山河拔河比賽」、「傳統歌謠」、「傳統編織」、「狩獵文化傳
              承」、「社區觀摩」等項活動如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之支出「至少」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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