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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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證述綦詳。又起訴書附表所列之張○美單據編號 2B-07、4D-21 之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 2 張,確亦為張○美所開設之○○烤鴨莊所出具(即其上
              之「張○美」印文為真正),因該店經營雞、鴨、鵝肉等販售,提供外
              燴商家食材供應,有時因外燴商家需要,會提供空白收據,至於上開收
              據 2 張已未能清楚查知係何家外燴商家提供給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使用等

              情,業據證人張○美於調查站證述在卷。從而,被告乙取得上開已蓋妥
              店家或其負責人印文之空白單據,既係經馬○笑、張○美同意交付並授
              權填載,且因證人馬○笑已未能記得實際交易金額,證人張○美亦不知
              其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2 紙係交由何人提供給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亦
              不能確知交易之細項,是於尚乏被告乙有逾越授權在前開空白單據填載

              不實內容之積極事證下,自難論以被告乙此部分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罪嫌。
                  綜上所述,被告乙辯稱伊與同案被告甲均無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且亦無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等語,均足採信。此外,本審復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罪嫌,揆諸

              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既不足為被告乙有罪之積極證明,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之
              罪嫌,與前揭經本審判決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分別具有牽連
              犯之裁判上一罪(指被訴侵占公有財物罪嫌部分)或單純一罪(指被訴
              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甲無罪部分:

                  1.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同案被告乙(同案被告乙被訴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業經本審部分為有罪判決,部分則與另所涉侵占公有財物
              罪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前述)2 人為文建會第 4 區社區營造中

              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受文建會委任協助辦理社區總體營造工
              作,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被告甲、同案被告乙於 91 年 8
              月間,與該部落社造點社造員蔡○興等人,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
              經由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 1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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