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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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示尚有上揭單據上所無之花費情形,及因款項零星、難以取得單據之支

              出,均尚未能詳為列入,故實際支出金額應較 100 萬 9,494 元更多),顯
              然已超逾所獲得之補助款 100 萬 4,500 元,且衡酌被告甲其後復繳回 18
              萬 3,500 元,有協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
              甲就本案補助款之核銷處理,並無將款項占為己有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

              圖甚明等情,均業已詳述如前,依上揭同一理由,被告甲因欠缺不法所
              有意圖之主觀犯意,自不構成此部分被訴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已明(至被
              告甲於本案是否具有公務員或委託承辦公務之公務員、前開補助經費核
              撥後究屬何人所有、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設於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之帳
              戶存款性質如何及其持有人等情,因均無礙於被告甲此部分罪嫌已有未

              足之認定,故均不另予論述),被告甲辯稱伊無侵占財物之犯行等語,
              足以採信。
                  5. 有關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1)被告甲於本審堅
              稱:「我不知道要刻印章的事情。偽刻印章的部分是被告乙去刻的。我
              在 92 年 8 月就到台東去唸書了,刻印章是在 92 年 8 月之後的事情,那

              時我就不清楚了。起訴書所載盜蓋印章的情形也是被告乙蓋的」等語。
              雖被告甲前於本院上訴曾表示承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證人即同
              案被告乙亦曾於 93 年 1 月 15 日調查筆錄陳稱:本案之活動憑證是由伊
              與被告甲共同製作,其等辦理前述活動,有很多經費無法核銷,例如計
              畫核定前之花費、獎金、獎品等,所以才會用人頭核銷,實際上只有工

              作費有交付工作人員,大部份以人頭核銷之經費,都作為獎金、獎品
              費,其有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偽刻及盜用印章辦理經費核銷,但未浮報費
              用等語;然被告甲前開於本院上訴審之自白僅簡單表示認罪,證人即同
              案被告乙於上開調查站筆錄亦僅概稱伊有與被告甲共同製作單據,前揭

              被告甲之供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之證稱內容,均未詳述相關其等填製
              單據之過程。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審具結作證後,已就其於本審歷
              次準備程序所稱:「(問:前審判決記載你偽刻的印章,刻之前你有無與
              被告甲商量?)那時候被告甲已經去台東唸書,我不太記得他什麼時候
              去唸書。我在刻印章之前,沒有跟他講過要偽造印章」、「我去……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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