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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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金及獎品激勵人員來參加,就可以用其他的場地佈置的費用,作為獎金

              及獎品,是我們社造中心同意的,文建會部分只有看單據,沒有表示意
              見」;社造員黃○中所為:「我們找社區的媽媽來煮菜,但有些菜是社區
              的媽媽自己種的,所以沒有單據可以核銷」,「請他們向附近的商家消費
              取得單據,再來跟我們申請核銷」;輔導員陳○伶所為:「(被告等之)

              部落要拿發票或單據很困難,都要到外面或是比較繁榮的地方才拿得
              到……我們有反應讓文建會知道,所以他們(按指文建會)派有專業知
              識的人過來上課」各等語之證言,作為判斷之基礎。(1)就系爭奠儀報
              銷部分:依憑李○吉(鄰長)證實確有收到三千元;柯○貴出具收得三
              千元之收據;參諸此奠儀之名義,均以「武 BA 工作隊」為之(非被告

              等之私人名義,當屬社造團隊),則列入報銷因公支出,即無不可。
              (2)就系爭餐費報銷部分:依憑黃○明供證確實替武界部落辦過二場
              餐會,每場三萬元,總共六萬元,因本身無店號,所以直接拿上游廠商
              「○○○」之收據充當等語,並有餐會照片可佐,衡諸被告等報支餐費
              者,除於「力拔山河拔河比賽」活動項下,有黃○明之三萬元餐費報帳

              外,僅此系爭之「籃球組訓營」活動項下,亦同有三萬元報帳,可見不
              虛,應堪認列。(3)就系爭「武 BA 籃球比賽」費用報銷部分:依憑李
              ○珍證稱文建會和營造中心「私下」是允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
              活動,且(被告等)確有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陳○伶亦同此證言;村
              長蔡○興、鄰長馬○安與李○吉且證實提前辦理是項活動,均見被告等

              所為此活動係經武界部落菁英、村長討論而後舉辦之辯解無訛,況有新
              光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黃○蓉證稱該比賽有投保意外險等語,復有投保
              名單一份在案可考,尚有該社區籃球聯賽報名表、照片等存卷足徵,自
              不能僅因核准舉辦在後,逕謂支出非公用而不准核銷;鄭○寧、黃○英

              所言者,無非根據原有規定而作說明,(不及於權宜達變),不足為不利
              被告等認定依據。(4)就報銷錄影帶費用部分:依憑林○鏞供明系爭統
              一發票確係因至「我們店購置物品」而開具無訛之供詞,佐以卷內照片
              確實顯示活動中有音響設備、照相器材之影像,足見被告等取具相關物
              品之估價單據,申報核銷,並無不合。此外,尚指出:被告等之因公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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