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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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一、土地事件




              案例一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罰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612 號(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751 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44 號

                案由  違反水土保持法爭議


                關鍵詞  超限利用、禁止過當原則、比例原則、諮商同意權。


              壹、案例事實


                  甲(原住民、原告、聲請人)有坐落高雄市桃源區、經乙(高雄市
              政府、被告、被上訴人、被聲請人)查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並在該土

              地上種植梅子樹等果樹,經乙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其屬超限利用,乃依
              《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發函甲應於 100 年 1 月 31 日前完
              成改正,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嗣乙於 100 年 4 月 28 日派員至現場
              勘查結果,發現系爭土地上仍種植梅子樹等果樹而作農業經營使用,並
              未在前揭指定期限內改正,違規使用面積在 1.5 公頃以上,違反《水土

              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乃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並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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