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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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件訴訟之目的,欠缺訴之利益,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無理由,依法

              應予駁回。

                 (二)本件非依法申請之案件

                  1. 本件原告系爭申請書所申請之「國有地分配」,其真意應為上開
              審查委員會掌理之「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

              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事項」中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改配
              案」,而非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耕作權」「農育權」之「新申請」
              或「他項繼承」案件,已甚明確。
                  2. 課予義務訴訟係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
              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
              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3. 而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法令,有向機關請求
              就特定具體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而言,若對非「依法申請之案件」逕

              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不具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4. 本件原告系爭申請書所申請之「國有地分配」,其真意為系爭土
              地之「改配案」,而非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之「設立登記」或「繼
              承登記」。
                  5. 又原告甲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其最終確定之聲明為: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件原告「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改配案」後,並
              未另向被告提出申請系爭土地「耕作權」之「繼承登記」,且被告於法
              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經提起訴願程序之相關證據。則原告就
              「非依法申請之案件」,逕行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作成將系爭土地

              「耕作權」「繼承登記」予原告之行政處分,即屬不具備起訴要件,揆
              諸前揭規定,依法亦有不合。
                二、二審法院


                  (一)上訴理由對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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