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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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法院認為,按原告請求被告作成將系爭土地改配予原告之行政處
分,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不
符。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
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依其 102 年 7 月 30
日陳情書之申請,作成將系爭土地分配予原告之行政處分,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甲主張
原告合計在系爭○○段土地上種植面積約近 7 分地以上,原告千辛
萬苦耕作近 23 年,被告所言原告與系爭土地及只是地緣關係,並拿獵
人做比擬云云,顯有排除原告取得系爭土地之意圖。蓋原告固定在系爭
土地飲水食用並墾耕葛鬱金、大芋頭、地瓜後,又種植檳榔樹、竹子、
香蕉等作物,這些都是可食用之植物;而原告捕獵山豬也是固定在系爭
土地內設陷阱,並非是主要目的,惟被告竟將原告比做獵人,擴張誤導
詮釋,坦白說一般獵人之場域不只是固定的 1 甲地,他們都是遊動式狩
獵及固定陷阱場域有 10 甲、20 甲以上或多處,故被告之主張,顯不可
採。
原告與配偶名下之土地都是向他人購買,兩位子女名下土地是祖
產,依照被告於 102 年 5 月間之說明會及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 103
年 3 月 18 日為宣導政令來鄉,向被告所說的:凡是向他人買下之土地
應排除在你名下。如此,原告與配偶應列第 1 順位,但被告卻未照辦,
且舉辦的土審會,原告懷疑因為其政治立場而受到不公平待遇,聲明求
為判決:
(一)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被告應依原告 102 年 7 月 30 日申請,作成准予系爭土地分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