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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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所述於期限前即已開墾耕作,且原告於起訴狀自述其於 81 年 6 月始有

              於系爭土地實際栽植作物之行為等語;則如不以墾耕具體事實為依據,
              僅依狩獵及引水之地緣關係,而逕為認定此種行為態樣與土地具有傳統
              淵源關係,則牡丹鄉內土地皆為具有狩獵能力之獵人所佔有,獵人的獵
              場無限擴張,對於因先人篳路藍縷,努力墾耕而具土地傳統淵源關係

              者,顯有不公,亦難服眾。
                  (三)原告因土地買賣關係,取得鄰近之農地後,為利農耕,於系
              爭土地接管引水,併為進行狩獵,種植若干作物以誘捕野生動物,方與
              之產生之地緣關係,而系爭土地水源亦為附近農作飲水共同所需,又原
              告無法舉證其於規定期限前即已於系爭土地開墾耕作之事實,要難符合

              系爭分配計畫第 3 類第 1 款所謂傳統淵源關係。復因原民員會推動增劃
              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方有占用國有土地之耕作行為,實非法之所
              許。政府推動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政策,係以追求全體原住民族土地權
              益公益為目的,並非鼓勵民眾占用國有土地,而求其私利。被告基於依
              法行政及公平公正原則,依本計畫目的,參酌土審會之決議,駁回其申

              請,並無不合,相關行政作為均符合法定程序,並無違失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爭點


                一、原告申請人僅依狩獵及引水之地緣關係作為「與土地具有傳統淵
                    源關係」申請受配是否有理由?
                二、被告以獵人的獵場無限擴張,對於因先人篳路藍縷,努力墾耕而
                    具土地傳統淵源關係者,顯有不公為由,是否有違誤?

              伍、法院見解


                一、原告申請人僅依狩獵及引水之地緣關係作為「與土地具
                     有傳統淵源關係」申請受配是否有理由?


                  本件原告甲受配系爭土地之申請案,既經被告乙土審會部分委員代
              表會同承辦人員及原告親自勘驗現場,並經會議合法決議認定原告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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