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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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爭土地不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且經核其上揭判斷尚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
法情事,本院自應尊重,是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本件申請,於法尚
屬無違。
二、被告以獵人的獵場無限擴張,對於因先人篳路藍縷,努
力墾耕而具土地傳統淵源關係者,顯有不公為由是否有
違誤?
本案法院認為原告實際上以買賣方式取得之土地,與系爭土地距離
甚遠而無相鄰之地緣關係,後因引水需要至系爭土地,並曾因引誘野生
動物為目的,點狀、少量種植之作物,非原告賴以維持生計之必要營
作,亦不如原告所述於期限前即已開墾耕作,是被告認定原告上述作
為,非屬具體於系爭土地上有墾耕之事實,判斷原告與系爭土地不具有
傳統淵源關係,從以上亦難認被告機關有何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是原告上述主張,縱然屬實,仍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另查,原告其主張(二),若被告確有違法分配土地之情事,也是
被告是否撤銷原來所為分配土地之處分之問題,並無法據此而對本件原
告有利之認定,其所稱其因政治立場未受到公平對待云云,僅係其個人
主觀猜測及感受,亦不可採原告請求被告作成將系爭土地改配予原告之
行政處分,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不符。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
持,亦無不合。
陸、評析
本件為關於收回之原住民保留地改配與轄區內原住民之分配基準的
爭議。主要有兩項爭點,分述如下:
一、關於「漏報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
本件系爭土地是屬於被告為執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使
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4 年工作計畫」
而訂定之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分配計畫,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