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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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鄰或相鄰之地緣關係。」「距離」是否是相鄰之地緣關係之惟一的標
準,似有斟酌的餘地。以現在交通工具的能力來看,上述 250 公尺距離
之單獨理由,似不足以否定相鄰地緣關係之事實。
土審會對於「相鄰之地緣關係」之認定是否有專門之裁量性值得商
榷。雖然依〈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土審會之委員必
須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但是依據〈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
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點之規定,土審會委員是由鄉(鎮、市、
區)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公所就鄉公所轄內之公正人士或原住民社區推舉
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從過去研究顯示,原住民除了是「賣
出」土地之地主外,亦有少部分人擔任掮客、人頭,以及鄉公所之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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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委員及操控土審會之地方政客 ,因此士審會之專門性功能並未受到
肯定,其所作成之判斷是否具有裁量餘地,值得懷疑。
再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土
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之改配要件,應如何認定,尚未見有相關之認
定基準。為避免土審會之擅斷,行政機關應提出該要件之認定基準,以
杜紛爭。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第 20 條第 1 項
14 官大偉(2014),〈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挑戰〉,《考古人類學刊》期,頁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