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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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爭點二:被告乙所作原處分有無違反水土保持法及比例原則?
按水土保持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此觀之,水土保持法就立法體
例,應係立於特別法之地位,僅水土保持法未規定時,始可適用其他法
律。故水土保持法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
用。
經查,系爭土地為宜林地,原告既為系爭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並經前高雄縣政府函告知其在系爭土地種植梅子樹之行為已屬超限利
用,並限期應於 100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改正,自應於期限前將農作物
移除,改行造林,以避免山坡地之水土流失,造成災害,惟卻仍繼續種
植梅子樹,原告就其行為有義務且有能力注意,卻未注意,難謂無過
失。從而被告衡酌本件違規面積約 0.8 公頃,第 1 次違規,依據水土保
持法第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暨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
件罰鍰裁罰基準處以原告 8 萬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被告依
水土保持法裁罰原告,有過當之嫌云云,亦非可採。
陸、評析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利用是否有違反水土保持法超限利用限制之
爭議,進而行政機關在處分上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之爭議。
一、關於水土保持法超限利用限制可否限縮原住民依〈原住
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能取得之耕作權、地上權或
承租權?
(一)實務見解
1.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501 號
原告未經申請核准,於屏東縣三地門鄉某某等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開
挖整地,興修道路,案經被告派員會同三地門鄉公所及德文派出所人員
現場勘查屬實,認有違水土保持法規定,乃分別各處新臺幣六萬元罰